时间:2021-11-12 17:27:06
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丹阳市理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该眼镜店违规使用MI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索赔80万元。
相关文件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称被告公司擅自申报出口的树脂眼镜片贴附的标识侵害了自己MI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公司辩解称该树脂眼镜片公司接受印度企业M.I.VISION委托进行生产,在国内未进行商品流通,贴附标识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经法院核实查明后认为,该案被告丹阳市理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1097944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太阳镜”构成近似,侵害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丹阳市理想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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